蔡康永抗稅敗訴 恐補繳1100萬

■蔡康永(右)跟林志玲一樣,補稅千萬敗訴。(資料照,宋志雄攝)

記者楊國文、林淑娟/台北報導

繼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訴願抗稅失敗後,蔡康永93、94年連2年的漏稅案提起的行政訴訟也敗訴,現只有上訴最高行政法院,才能決定是否需要補繳並罰鍰1100多萬元!

蔡被查出2年漏報2300萬

 

蔡康永被國稅局追查發現,93、94年連2年的總收入應為5200多萬元,共漏報2300多萬元收入,核定蔡應補繳及罰鍰共1100多萬元,蔡康永先前依法提起行政訴願,主張國稅局所指短報的2300萬元,應該是他做為藝人身份的執行業務所得,他依「執行業務所得者費用標準」,扣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依法申報,絕無漏報情事,但被國稅局駁回,蔡不服訴願結果,改提行政訴訟,昨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,蔡表演收入應屬薪資所得,裁罰於法有據,判蔡敗訴。

台北行政法院稱屬薪資所得

台北市國稅局指出,蔡康永和蒸發公司簽訂演藝經紀契約,經查,蔡於93、94年漏報取自蒸發公司薪資所得,分別為694萬多元、1647萬多元,核定這2年的綜合所得總額為1564萬多元、3686萬多元,除應補繳920萬多元外,仍須處以181萬多元罰鍰。昨天台北行政法院認定,蔡康永與蒸發公司間的主屬關係,屬於提供勞務換取報酬,蔡不必負擔盈虧或執行業務所需的成本費用,應屬薪資所得,故判蔡敗訴。

蔡康永表示交會計師處理

昨天人在成都的蔡康永表示,對於此事的詳情並不清楚,但該繳的稅都會繳,已經全權交給會計師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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